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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2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民矿产品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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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56 |
| 信息简介: | 企业收购民矿产品取得的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对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