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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2005]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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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54 |
| 信息简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车船使用税代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船检查时,应当把车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列入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定期向当地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