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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4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后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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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42 |
| 信息简介: | 对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2005年6月1日)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按原规定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批,由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