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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4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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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37 |
| 信息简介: | 从7月1日起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统一规定为: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