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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5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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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37 |
| 信息简介: |
文件第五条“非经营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性单位。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非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发票上“出售人姓名”栏填写出售单位名称的全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栏不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