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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5]2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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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36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下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认定,或者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必须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