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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5]1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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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35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