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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6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硫酸渣生产硫铁矿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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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28 |
| 信息简介: |
鉴于企业购进硫酸渣为原料,经分筛、选矿、水洗、脱硫、去杂等工序加工成硫铁矿,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22号规定的从金属原矿采选或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的范围。因此,对经上述工序产生、销售的硫铁矿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