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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8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二手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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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06 |
| 信息简介: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暂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