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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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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57 |
| 信息简介: | 如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但不按要求报送其机构名称、属性(支行、分理处或储蓄所)、上级单位名称的单位,则将其作为法人单位在当地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报区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