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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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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56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决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