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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06]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费用征收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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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56 |
| 信息简介: | 代收的费用必须与支出相对应,同时分项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并按月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费用分摊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