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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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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54 |
| 信息简介: | 对城市、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家禽及猪、牛、羊肉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