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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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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52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对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的,应以支付给原已出售糖料蔗的农户为单位结算汇总的蔗款金额开具收购发票,不得以乡、村(屯)为单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