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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政发[2006]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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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17:49
信息简介: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的“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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