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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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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48 |
| 信息简介: | 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但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或外单位职工出租的公有住房,不论出租价格如何确定,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