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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6]84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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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47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以其出资律师 (以下简称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