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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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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46 |
| 信息简介: | 近据部分市国家税务局反映,对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1号文规定,对生产销售纯净水、矿泉水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比照自来水的规定征税,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