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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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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46 |
| 信息简介: |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