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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2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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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45 |
| 信息简介: | 对经法院终审裁定破产的企业,从破产之日起6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有库存产品、原材料仍需继续销售的,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