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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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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44 |
| 信息简介: | 企业的购销合同;企业委托代理进口货物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口货物缴税的付款凭证;海关报关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