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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152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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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39 |
| 信息简介: |
经批准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以后纳税年度有新增或减少统一纳税企业的,总部(总机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新增或减少统一纳税企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