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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6]3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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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37 |
| 信息简介: |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后按有关规定改装改型的没有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经请示总局,此类车辆登记注册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补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变动手续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