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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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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32 |
| 信息简介: |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