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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2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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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27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