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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2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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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24 |
| 信息简介: | 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幼林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