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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国税函[2006]2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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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17:23
信息简介: .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每次发售专用发票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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