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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3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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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21 |
| 信息简介: | 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最高为每人1600元/月,在此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