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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3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养代管动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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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19 |
| 信息简介: | 关于单位和个人代养代管动物取得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之规定,对上述代养代管动物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