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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3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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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17 |
| 信息简介: |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