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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3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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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7:01 |
| 信息简介: | 各级地税机关在发售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时应采取交旧购新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旧版发票得以全部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