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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3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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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56 |
| 信息简介: | 采用除查账征收以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可不填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但其年所得达12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