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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6]3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套改工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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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56 |
| 信息简介: | 个人取得的补发套改工资,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84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