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国税发[2006]3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国税发[2006]3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56 |
| 信息简介: | 对《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即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占缴纳税款总额50%以上的,由国家税务局督促建账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