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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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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49 |
| 信息简介: | 鉴于桂平市农民利用当地山区的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为原料,经加温产生蒸汽,待蒸汽冷却后形成油液,将此油液出售给一些中药制药企业作为中药原料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的规定,上述油液不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应按17%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油液的企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