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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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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47 |
| 信息简介: | 对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