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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7]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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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43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从接到纳税人的清算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