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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2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托运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不符是否可以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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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42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5年12月5日前所购进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名称与货物销售发票销售方名称不一致的,经核实该运输发票真实无误后,允许该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