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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3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有关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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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33 |
| 信息简介: |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规定提取并支付的各项费用,如相关部门或个人确实为企业提供了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并能提供相关合法凭证,且企业按照合理的收费标准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