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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7]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共同继承房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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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31 |
| 信息简介: | 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