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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07]374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承包人取得征地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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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3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及其农民承包的土地后,农村集体及其农民由此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