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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4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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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18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富锰渣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