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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424号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现有林砍伐销售的原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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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18 |
| 信息简介: | 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包青山、买青山)购买现有林后立即砍伐销售的原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一般纳税人的,按13%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