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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5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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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14 |
| 信息简介: | 属于99号文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审批,纳税人可按99号文的规定自动享受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