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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5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网线路整体拆除的物品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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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6:0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的原属于其固定资产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