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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6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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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57 |
| 信息简介: | 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中央企业在我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其减免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