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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7]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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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56 |
| 信息简介: | 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有涉税行为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不予发给经营资格证照的纳税人,要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要求,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也不能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纳入税务管理,照章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