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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10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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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24 |
| 信息简介: | 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区工行购进实物黄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才能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