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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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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23 |
| 信息简介: | 2008年1月1日起,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开具的新、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均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不必另外开具完税凭证,但不可作为完税凭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