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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8]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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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12 |
| 信息简介: | 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